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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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第 22 條,當被害人的戶籍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照該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評估作業時,中途學校應該配合辦理。根據這項條文,中途學校有責任配合地方政府進行評估作業,以確保被害人的教育權益得到保障。這項規定旨在確保中途學校和地方政府之間的合作,以提供適合的教育環境給予被害人。具體來說,中途學校應該提供所需的資料和協助,並遵守地方政府的指示和要求。這有助於確保評估作業能夠順利進行,並提供被害人所需的適切支援和教育服務。 參考資料: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二十一條條文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2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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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