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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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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評估作業時,中途學校應配合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第 22 條,當被害人的戶籍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照該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評估作業時,中途學校應該配合辦理。根據這項條文,中途學校有責任配合地方政府進行評估作業,以確保被害人的教育權益得到保障。這項規定旨在確保中途學校和地方政府之間的合作,以提供適合的教育環境給予被害人。具體來說,中途學校應該提供所需的資料和協助,並遵守地方政府的指示和要求。這有助於確保評估作業能夠順利進行,並提供被害人所需的適切支援和教育服務。 參考資料: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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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第 22 條規定:「被害人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評估作業時,中途學校應配合辦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