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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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途學校應訂定學生獎懲規定,建立學生申訴制度,並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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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第21條,在中途學校的教育過程中,學校應該制定學生獎懲規定並建立學生申訴制度。此外,學校也需要向所屬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告這些制度,並供主管機關查閱。這些制度的設立目的是為了確保學生在校期間的權益。 一個相關的例子是教育部於2018年頒布的「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其中明確要求中途學校要有一套學生獎懲規定並設立學生申訴制度。根據這套辦法,學校應該將制定的規定及申訴制度報送所在行政區的主管機關進行審查,以確保其符合法規要求。這樣的舉措旨在保護學生的權益,使他們在學校獲得公平對待並有適當的途徑投訴。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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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