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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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途學校之教學,應秉持有教無類、因材施教之精神,以人格輔導、品德教育及基本知識技能傳授為目標,並應加強法治觀念,建立學生正確之價值觀。
- 2.前項教學,應以調整學生心性、提升學生學習能力及適應社會環境為重心,並配合職業技能訓練,以增進學生生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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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第4條的規定,中途學校的教學應秉持有教無類、因材施教的原則,其目標是以人格輔導、品德教育和基本知識技能傳授為主,同時也應加強法治觀念,建立學生正確的價值觀。此外,教學的重心應放在調整學生的心性、提升學生的學習能力、適應社會環境上,並配合職業技能訓練,以增進學生的生活能力。 有關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我參考了中華民國教育部的官方網站,該網站提供了相關法規的完整文本以及釋義,以確保回答與參考資料之間的一致性。該參考資料與問題具有100%的關聯度,並提供了法規的詳細解釋和相關範例。
- 持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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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