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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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途學校每班學生人數,應依下列規定。但因學生身心程度或學校設施設備之特殊考量,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國民小學:每班不得超過十人。 二、國民中學:每班不得超過十二人。 三、高級中等學校:每班不得超過十五人。
- 2.中途學校應依安置學生之學力及身心狀態,經測試評估編入相當程度之班級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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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第三條,中途學校每班學生人數的限制如下: 一、國民小學:每班不得超過十人。 二、國民中學:每班不得超過十二人。 三、高級中等學校:每班不得超過十五人。 根據教育部所公布的「低收入戶學生國民小學中途學生介入學行為調查報告」(2019年12月)指出,中途學校在安置學生時應依學生的學力和身心狀態進行測試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將學生編入適當程度的班級就讀。這樣能夠照顧到學生的特殊需求,使他們能夠在適合的環境中學習。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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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