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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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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中途學校,指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聯合協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安置遭受性剝削或疑似遭受性剝削之兒童或少年之學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第 2 條是指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根據該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合作設置中途學校,為那些遭受性剝削或懷疑遭受性剝削的兒童或少年提供教育的學校。 參考資料: 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30016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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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中途學校,指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聯合協調直轄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