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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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第 2 條是指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根據該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合作設置中途學校,為那些遭受性剝削或懷疑遭受性剝削的兒童或少年提供教育的學校。 參考資料: 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30016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條文
- 性剝削名詞
- 少年名詞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2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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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