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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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一般教學課程之實施,除依本辦法及各級學校課程綱要進行外,並應包括生涯發展教育課程及身心輔導課程等;其實施應考量學生個別差異及需要,設計彈性、多元之選替教育課程;必要時,得實施補救教學。
- 2.前項身心輔導課程,應配合個別諮商、團體輔導之實施,強化輔導及性剝削防制之內容;每學年應將性剝削防制教育課程融入至教學課程中。
- 3.中途學校教師實施第一項教學,其授課節數得參酌學生人數、教師專長、學生能力及需求彈性分配,並得合併計算全校教師授課總節數。但調整後不得減少學生上課總節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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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第6條的規定,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點: 1. 一般教學課程的實施:中途學校的一般教學課程必須按照本辦法和各級學校的課程綱要進行,同時還應該包括生涯發展教育課程和身心輔導課程。這些課程的實施應該考慮到學生的個別差異和需求,設計彈性和多元的選替教育課程。在必要的情況下,還可以進行補救教學。 2. 身心輔導課程的實施:中途學校的身心輔導課程應該結合個別諮商和團體輔導的實施,強化輔導和性剝削防制的內容。每個學年都應該將性剝削防制教育課程融入到教學課程中。 3. 教師授課節數的彈性分配:中途學校教師在實施教學時,可以彈性分配授課節數,考慮到學生人數、教師專長、學生能力和需求等因素,並且可以合併計算全校教師的授課總節數。但在調整後,不得減少學生的上課總節數。 以上是對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第6條的釋義。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中途學校是為了提供給一些具有特殊需求的學生而設立的學校,其教育內容和課程也相應地需要做出一些調整和配套措施,以滿足這些學生的需求。
- 性剝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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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