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矯正學校教育實施事項督導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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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矯正學校教育實施事項之督導,應實地訪視,並採取簡報、檢核資料、座談會及其他必要之方式為之。
- 2.前項實地訪視,每年應辦理一次。
- 3.矯正學校應於督導小組實地訪視一個月前提出自評報告,分別送法務部及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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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矯正學校教育實施事項督導辦法第11條的規定,矯正學校的教育實施事項需要進行督導,督導的方式可以是實地訪視,並可以使用簡報、檢核資料、座談會或其他必要的方式進行。每年應至少辦理一次實地訪視。此外,矯正學校在實地訪視的一個月前應提出自評報告,並分別送交法務部及教育部。 例如,以矯正學校的教育實施事項中的教學計畫為例,督導小組可以前往學校進行實地訪視,觀察教學現場的情況,並檢核學校提交的教學計畫文件是否完善。此外,在座談會中,督導小組可以與學校的教師、學生和家長進行溝通,了解他們對教學計畫的理解和反饋。所有的訪視和座談會紀錄將作為督導報告的一部分,以供法務部和教育部評估學校的教育實施情況。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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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