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矯正學校教育實施事項督導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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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督導小組應將督導結果及教育發展建議事項填載於勾稽表,由教育部通知法務部及矯正學校。
- 2.矯正學校應針對前項督導結果及教育發展建議事項之改進情形提出報告,分別送法務部及教育部,並副知指委會。
- 3.法務部應將督導結果,列入對矯正學校之追蹤考核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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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矯正學校教育實施事項督導辦法第 12 條的規定,督導小組應將督導結果及教育發展建議事項填載於勾稽表,並通知教育部和法務部。矯正學校則應就前述督導結果和教育發展建議事項的改進情況提出報告,分別提交給法務部和教育部,同時副知指委會。法務部則應將督導結果納入對矯正學校的追蹤考核事項。 舉例來說,如果督導小組發現某一所矯正學校在教育方面有改進的建議,如提供更多的課外活動,督導小組應將這些建議填入勾稽表,並通知教育部和法務部。相應地,該矯正學校應根據這些建議報告改進情況,並提交給法務部和教育部,同時也應副知指委會。法務部則可將這一督導結果納入對該矯正學校的追蹤考核事項中,以確保改進措施得以實施。
- 勾稽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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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