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矯正學校教育實施事項督導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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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少年矯正學校(以下簡稱矯正學校)隸屬法務部,其教育實施事項由法務部負主管及監督權責,教育部並負督導權責。
- 2.前項教育實施事項如下: 一、教務相關規章及會議。 二、教學實施。 三、教學評量。 四、升學及技能檢定。 五、學籍管理。 六、督導結果改善情形,及其他有關教育實施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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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少年矯正學校教育實施事項督導辦法第2條規定了矯正學校的教育實施事項及其主管、監督和督導的權責。根據該條款,矯正學校隸屬於法務部,負責教育實施事項的主管和監督,而教育部則負責督導的權責。 具體來說,該條款列舉了教育實施事項的六個方面,包括教務相關規章及會議、教學實施、教學評量、升學及技能檢定、學籍管理以及督導結果改善情形等。這些事項涵蓋了矯正學校教育活動的各個方面,從教學到評量、從學籍管理到升學和技能檢定都有相關規定。 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可以舉一個關於教學評量的範例。根據教育部所制定的《課程綱要》,學生的學習評量應該是多元的、結果導向的。矯正學校可以根據該綱要制定相應的教學評量標準和方法,以確保學生能夠獲得適當的評價和反饋,幫助他們進一步提升學習成效。該項目也需要法務部主管和監督,而教育部則負責督導評量結果的改善情況。 總之,根據少年矯正學校教育實施事項督導辦法第2條的規定,法務部負責主管和監督矯正學校的教育實施事項,教育部則負責督導這些事項的執行情況。各項教育實施事項包括教務相關規章及會議、教學實施、教學評量、升學及技能檢定、學籍管理和督導結果改善情形等。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可以舉例教學評量的執行情況作為相關規定的應用範例。
- 少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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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