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無軍籍女性軍訓教官任用退休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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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現任公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無軍籍女性軍訓教官,年滿四十五歲,或因身心障礙不堪勝任職務者,應即辦理退休;其退休給與,依其服務年資,比照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辦理。
- 2.已退職之無軍籍女性軍訓教官,而合於前項退休之規定者,得依本辦法改辦退休。
- 3.第一項修正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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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無軍籍女性軍訓教官的退休辦法可如下解釋: 1. 第一項規定了現任公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無軍籍女性軍訓教官的退休要件,即年滿四十五歲或因身心障礙不堪勝任職務。根據該法條,這些教官應立即辦理退休手續。至於退休給與的規定,則根據其服務年資比照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辦理。 舉例:一位現任公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的無軍籍女性軍訓教官,年滿四十五歲,她可以根據該法條辦理退休手續,並依據她的服務年資在退休時享有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所規定的相應給與。 2. 第二項規定,對已退職的無軍籍女性軍訓教官,只要符合第一項退休要件,她們可以根據本辦法辦理退休手續。 舉例:一位曾經退職的無軍籍女性軍訓教官,在符合年齡或身心障礙退休要件的情況下,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退休手續。 3. 第三項規定,對於第一項的修正,明確規定此修正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開始生效。 以上是對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無軍籍女性軍訓教官任用退休辦法第7條的逐條解釋。
-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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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