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無軍籍女性軍訓教官,係指曾受國防部核准之軍事學校各班隊畢業,具有少尉以上之軍職經歷,未經任官或任官後退伍之女性軍訓教官而言。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7.12.21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無軍籍女性軍訓教官任用退休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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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軍籍女性軍訓教官必須參加甄試與訓練經考核合格方得任用。
無軍籍女性軍訓教官必須具有軍公教人員二人之保證,其保證書格式如附表。
(刪除)
無軍籍女性軍訓教官於服務期間,得比照現役軍訓教官辦理晉升,比照階級支薪,惟除大專院校主任教官(含暫代)得晉升上校階級支薪以外,其餘大專院校非主任教官及高級中等學校主任教官等之晉升,均限於比照中校以下。
無軍籍女性軍訓教官之任用、待遇、職責與考績,概依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有軍籍女性軍訓教官之規定辦理。
- 現任公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無軍籍女性軍訓教官,年滿四十五歲,或因身心障礙不堪勝任職務者,應即辦理退休;其退休給與,依其服務年資,比照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辦理。
- 已退職之無軍籍女性軍訓教官,而合於前項退休之規定者,得依本辦法改辦退休。
- 第一項修正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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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無軍籍女性軍訓教官任用退休辦法全文共 8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7.12.21,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