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人員獎懲實施辦法 第 2 條
快速跳轉
本辦法所稱之軍訓人員係指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總教官、主任教官及教官。教育部學生軍訓處、直轄市政府教育局軍訓室軍職人員,具有獎懲之事蹟者,悉依本辦法辦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人員獎懲實施辦法》第2條,該辦法所指的軍訓人員包括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的總教官、主任教官和教官。教育部學生軍訓處和直轄市政府教育局軍訓室的軍職人員,如果他們有獲得獎懲的事蹟,將依照本辦法進行處理。 參考資料:《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人員獎懲實施辦法》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人員獎懲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