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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人員獎懲實施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所稱之軍訓人員係指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總教官、主任教官及教官。教育部學生軍訓處、直轄市政府教育局軍訓室軍職人員,具有獎懲之事蹟者,悉依本辦法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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