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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人員獎懲實施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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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訓人員具有左列事蹟之一,經證明屬實者,得予嘉獎一至二次之獎勵: 一、領導或指導學生參加重要比賽,榮獲第二或第三名者。 二、年度軍訓績效檢查及校閱成績較優者。 三、輔導學生從軍報國,經檢討成績較優者。 四、協辦自強活動或擔任自強活動之領隊,績效良好者。 五、主辦軍訓人員之重要活動,績效優良者。 六、對上級交付職務以外之任務,圓滿達成者。 七、輔導頑劣學生,使其變化氣質有具體事實根據者。 八、執行工作或承辦業務績效優良者。 九、其他足資激勵之行為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人員獎懲實施辦法第7條,軍訓人員如果具有以下事蹟之一,經證明屬實的話,可以核予嘉獎一至二次的獎勵: 1. 領導或指導學生參加重要比賽,榮獲第二或第三名。 2. 年度軍訓績效檢查及校閱成績較優。 3. 輔導學生從軍報國,經檢討成績較優。 4. 協辦自強活動或擔任自強活動之領隊,績效良好。 5. 主辦軍訓人員之重要活動,績效優良。 6. 對上級交付職務以外之任務,圓滿達成。 7. 輔導頑劣學生,使其變化氣質有具體事實根據。 8. 執行工作或承辦業務績效優良。 9. 其他足資激勵之行為。 例如,如果軍訓人員領導或指導學生參加重要比賽,並榮獲第二或第三名,則可以核予嘉獎一至二次的獎勵。另外,如果軍訓人員輔導學生從軍報國,並經檢討成績較優,也可以核予嘉獎一至二次的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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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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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人員獎懲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人員獎懲實施辦法第 7 條規定:「軍訓人員具有左列事蹟之一,經證明屬實者,得核予嘉獎一至二次之獎勵: 一、領導或指導學生參加重要比…」(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人員獎懲實施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