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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人員獎懲實施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軍訓人員具有左列事蹟之一,經證明屬實者,得予嘉獎一至二次之獎勵: 一、領導或指導學生參加重要比賽,榮獲第二或第三名者。 二、年度軍訓績效檢查及校閱成績較優者。 三、輔導學生從軍報國,經檢討成績較優者。 四、協辦自強活動或擔任自強活動之領隊,績效良好者。 五、主辦軍訓人員之重要活動,績效優良者。 六、對上級交付職務以外之任務,圓滿達成者。 七、輔導頑劣學生,使其變化氣質有具體事實根據者。 八、執行工作或承辦業務績效優良者。 九、其他足資激勵之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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