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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人員獎懲實施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軍訓人員具有左列事蹟之一,經證明屬實者,得予記功一至二次之獎勵: 一、領導或指導學生參加重要比賽,榮獲團體第一名者。 二、年度軍訓績效檢查或學期軍訓工作督導之成績特優者。 三、輔導學生從軍報國,績效卓者。 四、策劃、主辦重大工作或重要活動,圓滿達成任務,且有特殊績效者。五、經權責單位考核評定,其軍訓教學或學生生活輔導績效特優者。 六、對突發或常事故,處置得宜者。 七、搶救重大災害,達成維護學校或團體之安全,著有功績者。 八、破獲非法案件,有助學校安全者。 九、編撰軍訓教材,經審查合格或承辦業務績效特優者。 十、主辦自強活動或擔任自強活動之領隊,著有特殊績效者。 十一、其他足資獎勵之事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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