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人員獎懲實施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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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訓人員具有左列事蹟之一,經證明屬實者,得核予記功一至二次之獎勵: 一、領導或指導學生參加重要比賽,榮獲團體第一名者。 二、年度軍訓績效檢查或學期軍訓工作督導之成績特優者。 三、輔導學生從軍報國,績效卓者。 四、策劃、主辦重大工作或重要活動,圓滿達成任務,且有特殊績效者。五、經權責單位考核評定,其軍訓教學或學生生活輔導績效特優者。 六、對突發或非常事故,處置得宜者。 七、搶救重大災害,達成維護學校或團體之安全,著有功績者。 八、破獲非法案件,有助學校安全者。 九、編撰軍訓教材,經審查合格或承辦業務績效特優者。 十、主辦自強活動或擔任自強活動之領隊,著有特殊績效者。 十一、其他足資獎勵之事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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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人員獎懲實施辦法第6條,軍訓人員獲得記功獎勵的情況包括以下: 1. 領導或指導學生參加重要比賽,並獲得團體第一名。 2. 年度軍訓績效檢查或學期軍訓工作督導成績特優。 3. 輔導學生報考從軍,並取得卓越成績。 4. 策劃、主辦重大工作或重要活動,並成功完成任務,且有特殊表現。 5. 經權責單位考核評定,其軍訓教學或學生生活輔導成績特優。 6. 處理突發或非常事故時,能適切處理。 7. 搶救重大災害,並維護學校或團體安全,對此有貢獻。 8. 破獲非法案件,並有助於學校安全維護。 9. 編撰軍訓教材,通過審查並表現出色,或在承擔業務時有特殊成績。 10. 主辦自強活動或擔任自強活動的領隊,並展現出特別出色的表現。 11. 其他足以獲得獎勵的成就。 例如,如果軍訓人員策劃並成功舉辦一個學校的重要活動,並且在該活動中取得特殊成績,這可以被視為符合獎勵記功的條件之一。
- 核名詞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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