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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人員獎懲實施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軍訓人員,具有左列事蹟之一,經證明屬實者,得予記大功一至二次之獎勵。 一、對軍訓設施、政策有創新之建議,經採納實施後,有特殊績效者。 二、破獲足以影響學校、社會或國家安全之重大法案件者。 三、對於即將發生之重大暴亂事件,由於及時措置得宜,消弭於無形者。四、對軍訓教學之教材,有創新之發明或構想,經採納施行後,有重大績效者。 五、冒險犯難,維護學校或學生之安全,贏得一致讚譽者。 六、領導或指導學生,參加國際性之重要比賽或活動,著有特殊功績,為國家爭取榮譽者。 七、其他足資獎勵之重大事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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