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人員獎懲實施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軍訓人員獎懲之建議,由下列人員行使之。 一、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局長。 二、直轄市政府教育局軍訓室主任。 三、各縣 (市) 軍訓督導。 四、各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校長。 五、各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訓導長 (主任) 。 六、各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主管。 前項各款人員之獎懲建議按行政系統送由教育部軍訓處辦理;惟第二、四、五、六款人員,如係對軍訓人員記大功及記大過或特殊事件之獎懲建議,須經其服務單位之主管核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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