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人員獎懲實施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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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訓人員獎懲之建議,由下列人員行使之。 一、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局長。 二、直轄市政府教育局軍訓室主任。 三、各縣 (市) 軍訓督導。 四、各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校長。 五、各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訓導長 (主任) 。 六、各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主管。 前項各款人員之獎懲建議按行政系統送由教育部軍訓處辦理;惟第二、四、五、六款人員,如係對軍訓人員記大功及記大過或特殊事件之獎懲建議,須經其服務單位之主管核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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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人員獎懲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軍訓人員獎懲之建議由特定人員行使。具體來說,獎懲建議可以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局長、直轄市政府教育局軍訓室主任、各縣市軍訓督導、各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校長、各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訓導長(主任)、各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主管等人員提出。這些人員提出的獎懲建議會由教育部軍訓處進行處理,除非該建議涉及軍訓人員的大功、大過或特殊事件,此時需要其服務單位主管核轉後才能處理。 舉例來說,如果一名軍訓主管認為某位軍訓人員應該受到獎勵,他可以提出獎勵建議。這個建議會經由教育部軍訓處辦理,但如果這名軍訓人員的獎勵建議涉及到大功、大過或特殊事件,那麼該建議需要經過他所在的服務單位主管核轉後才能處理。
- 惟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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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