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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學生集訓實施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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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集訓學生受「開除」處分者,學校應以退學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大專學生集訓實施辦法第11條,如果參加集訓的學生被判處"開除"學籍的處分,學校應該將其視為退學處理。這意味著學生被開除後,將不再具有學生身份,不再享有與學生相關的權益和福利。 相關範例: 根據「教育部大專學生集訓實施辦法第11條」,如果一名大專學生在集訓期間違反集訓規定,而學校決定將其開除,該學生將被視為退學,並且其學籍將被終止。這個規定旨在讓學生明確知道,違反集訓規定可能會導致嚴重後果,包括喪失學籍以及與學生相關的權益。這樣的規定也有助於維護集訓的嚴肅性和學校的教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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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學生集訓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專學生集訓實施辦法第 11 條規定:「參加集訓學生受「開除」處分者,學校應以退學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專學生集訓實施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