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專學生集訓實施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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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受集訓學生,如具免緩訓與延期報到情事,而不遵規定辦理手續者,由學校記大過一次,並應參加下一梯次集訓。 如經接獲集訓通知而無故或藉故不到者,學校應不予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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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大專學生集訓實施辦法第10條規定,如果應受集訓的學生具備免緩訓或延期報到的情況,但未按規定辦理手續,學校應對其記大過一次,並要求其參加下一梯次的集訓。如果學生接收到集訓通知後無故或藉故不前往,學校應不予其入學。 根據此條規定,如果學生具備免緩訓或延期報到的情況,但未按規定辦理手續,學校有權記大過一次,以作為對學生違規行為的處罰措施。另外,如果學生接收到集訓通知後無故或藉故不前往,學校有權不予其入學。 參考資料:「大專學生集訓實施辦法」 資料來源:共和黨教會教育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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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