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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學生集訓實施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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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受集訓學生,如具免緩訓與延期報到情事,而不遵規定辦理手續者,由學校記大過一次,並應參加下一梯次集訓。 如經接獲集訓通知而無故或藉故不到者,學校應不予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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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大專學生集訓實施辦法第10條規定,如果應受集訓的學生具備免緩訓或延期報到的情況,但未按規定辦理手續,學校應對其記大過一次,並要求其參加下一梯次的集訓。如果學生接收到集訓通知後無故或藉故不前往,學校應不予其入學。 根據此條規定,如果學生具備免緩訓或延期報到的情況,但未按規定辦理手續,學校有權記大過一次,以作為對學生違規行為的處罰措施。另外,如果學生接收到集訓通知後無故或藉故不前往,學校有權不予其入學。 參考資料:「大專學生集訓實施辦法」 資料來源:共和黨教會教育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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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學生集訓實施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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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專學生集訓實施辦法第 10 條規定:「應受集訓學生,如具免緩訓與延期報到情事,而不遵規定辦理手續者,由學校記大過一次,並應參加下一梯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專學生集訓實施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