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專學生集訓實施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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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受集訓學生,如因學業或操行成績不及格而構成退學,並能於入營前獲悉者,應儘速通知徵額縣市政府免予送訓。設既已入營受訓,如遇有上情則應等待其結訓返鄉時,再行通知其退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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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條,在集訓期間,若應受集訓的學生因學業或操行成績不及格而構成退學,且能在入營前得知此情況,應儘速通知徵額縣市政府免予送訓。如果已經入營受訓的學生遇到此情況,則應等待結訓並返鄉後再通知其退學。 參考資料: 「軍事法院95年度簡字第1315號判決書」,案號:95,簡,1315,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4日。此判決書涉及大專學生集訓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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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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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