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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學生集訓實施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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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受集訓學生,如因學業或操行成績不及格而構成退學,並能於入營前獲悉者,應儘速通知徵額縣市政府免予送訓。設既已入營受訓,如遇有上情則應等待其結訓返鄉時,再行通知其退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條,在集訓期間,若應受集訓的學生因學業或操行成績不及格而構成退學,且能在入營前得知此情況,應儘速通知徵額縣市政府免予送訓。如果已經入營受訓的學生遇到此情況,則應等待結訓並返鄉後再通知其退學。 參考資料: 「軍事法院95年度簡字第1315號判決書」,案號:95,簡,1315,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4日。此判決書涉及大專學生集訓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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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學生集訓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專學生集訓實施辦法第 9 條規定:「應受集訓學生,如因學業或操行成績不及格而構成退學,並能於入營前獲悉者,應儘速通知徵額縣市政府免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專學生集訓實施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