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全民國防教育課程內容及實施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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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全民國防教育課程,由學校配合高級中等學校全民國防教育課程綱要定之。
- 2.前項課程實施方式,其必修課程為二學分,選修課程由學校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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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學校全民國防教育課程內容及實施辦法第4條的規定,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的全民國防教育課程,必須根據高級中等學校全民國防教育課程綱要進行配合。該課程的必修課程為2學分,而選修課程則由學校自行決定。 範例:學校A是一所專科學校,該校將按照高級中等學校全民國防教育課程綱要的要求,將前三年的全民國防教育課程納入該校的課程安排中。其中,學校A設定了2學分的必修課程,包括了國防教育的核心內容。此外,該校還根據學生的興趣和需要,設置了選修課程,提供更多選擇和彈性給學生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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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