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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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19條的規定: 第一項規定了主管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在辦理考核時不得徇私舞弊,並應依法予以懲處。這意味著主管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在辦理考核過程中應該遵守相關法律的規定,不能出於私心或不當目的進行操作,否則將受到相應的處罰。 第二項規定了辦理考核的人員應該嚴守秘密,不得洩漏考核過程中的任何信息,並且不能遺漏或錯誤地處理相關事項,否則將根據情節輕重予以懲處。同時,如果考核過程中發現影響考核結果正確性的情況,還可以撤銷原始結果並進行重核。 參考資料: -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根據該資料可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是根據《中等教育法》和《國民教育法》的相關規定進行制定的。該辦法明確了辦理考核的程序、要求和相關責任,以確保考核的公正性和適切性。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懲處名詞
- 撤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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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