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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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於收受成績考核結果通知後有不服者,得提出申訴;其申訴準用教師申訴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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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18條,校長在收到成績考核結果通知后不服,可以提出申訴。這部分的申訴程序參考了教師申訴的相關規定。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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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