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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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校長成績考核結果應自次學年度第一個月起執行。
- 2.本辦法所稱薪給總額,指次學年度第一個月之本薪(年功薪)及其他法定加給。但職務加給、地域加給,以考核年度最後一個月所支者為準。
- 3.非於學年度終了辦理之另予成績考核獎金,以最後在職月之薪給總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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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校長成績考核結果應自次學年度第一個月起執行。根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17條,校長的考核結果應在次學年度的第一個月起生效。這表示校長的考核結果會在新學年度開始後立即執行。 2. 本辦法所稱薪給總額,指次學年度第一個月之本薪(年功薪)及其他法定加給。但職務加給、地域加給,以考核年度最後一個月所支者為準。根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17條,本辦法提到的薪給總額指的是次學年度第一個月的基本薪資(包含年功薪)和其他根據法律規定的津貼。但職務加給、地域加給的計算則是以考核年度最後一個月所發放的薪資為準。 3. 非於學年度終了辦理之另予成績考核獎金,以最後在職月之薪給總額為準。根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17條,非於學年度終了進行的另予成績考核獎金,其金額將以校長最後在職月的薪給總額為依據。這表示如果校長在學年度結束前離職,他們將根據最後在職月的薪資來計算另予成績考核獎金的金額。
- 核名詞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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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