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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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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成績考核定後,應由考核機關以書面通知受考核校長,並附記不服者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 16 條規定,校長的成績考核經核定後,應由考核機關以書面通知受考核的校長,並附記不服者提起救濟的方法、期間和受理機關。校長在收到考核結果通知後,如果對考核結果有不滿意的地方,可以按照提供的方法和期間提起救濟,並向指定的受理機關提交申請。這條規定確保了校長在考核過程中可以享有申訴和救濟的權利,並為其提供了相關的程序和途徑。 參考資料: -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

  • 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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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 16 條規定:「校長成績考核經核定後,應由考核機關以書面通知受考核校長,並附記不服者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