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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小組完成初核,應報請機關首長覆核,首長對初核結果有不同意見時,應敘明理由交回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變更之。
  2. 機關首長為前項變更時,應於考核案內敘明事實及理由。
  3. 校長成績考核分數及獎懲,核定機關認有疑義時,應通知原辦理機關詳敘事實及理由或通知原辦理機關重新考核,必要時得調卷或派員查核,認為考核結果不實或與查核所報之事實不符時,得逕行改核,並說明改核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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