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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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14條規定了考核小組在審查受考核校長擬考列丙等或懲處事項時應採取的程序。根據參考資料,考核小組在進行審查前應以書面方式通知受考核校長提出陳述意見。該通知書應詳細記載陳述意見的目的、時間、地點,以及是否允許委託他人參與陳述,以及是否允許不到場產生的效果。 此外,考核小組在審查事項時,根據調查事實和證據的必要性,也可以以書面方式通知相關人員列席並提供說明。通知書應記載列席說明的目的、時間、地點,以及是否允許委託他人參與。這樣可以確保在審查過程中保持透明度和公正性。
- 核名詞
- 懲處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證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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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