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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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13條規定了考核小組委員在審查有關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的規定。該條還規定了委員有幾種情形的時候當事人或其利害關係人可以向考核小組申請迴避,包括:1)有前述情形但不自行迴避;2)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任務有偏頗之虞。申請迴避時應提出原因及事實,並適當釋明,被申請迴避的委員則可以提出意見書。如果委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卻未自行迴避,則應由考核小組主席命其迴避。 根據最新一版「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該第13條對考核小組委員在審查相關人員時的迴避規定有以下規定: 1. 考核小組委員在審查相關人員時,應自行迴避的情形包括:與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有利害關係的情況。 2. 考核小組委員有以下情形之一時,當事人或其利害關係人可以向考核小組申請迴避: a. 有前述情形但不自行迴避; b. 具體事實足以認定其執行任務有偏頗之虞。 3. 在申請迴避時,應提供具體的原因及相關事實,並且做出適當的釋明。被申請迴避的委員可以提出意見書,由考核小組決議是否迴避。 4. 如果委員有第一項所規定的情形卻未自行迴避,考核小組主席應命令其迴避。 參考資料: - 教育部,「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修訂日期2020年9月29日。 - 張仁欽、張心瑜,「公立學校廠商契約之控制與適用-評新制大學發展與學術獨立產學合作之可行性」,地方自治與發展期刊,第20卷第2期,頁181-239,2020年。
- 核名詞
- 自行迴避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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