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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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小組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但審議校長年終成績考核、另予成績考核及記大功、大過之獎懲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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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12條,考核小組在開會時,除非審議校長年終成績考核、另予成績考核及記大功、大過之獎懲,否則應有全體委員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並且需要出席委員過半數的同意方能作出決議。然而,若是涉及審議校長年終成績考核、另予成績考核及記大功、大過之獎懲時,則必須有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且需要出席委員過半數的同意方能作出決議。 基於以上的法規條文,可以引用下述參考資料: -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及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校長及教師之成績考核辦法,內容包括考核程序、獎懲類別、考核等級等。該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根據高級中學法第21條之1及國民教育法第18條所訂定。 - 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人員之考績法律規定,包括平時成績紀錄的內容及要求,各機關單位主管對屬員之平時考核的辦理、辦理情形列入年終考績參考等細節。考績法的具體內容及相關規定可參考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 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考績委員會的組織規程,包括委員組成、職掌、開會程序、決議方式等。該規程由各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5條所訂定。 - 學生懲戒處分辦法:學生懲戒處分之辦法,包括違規行為的調查程序、審議及決議程序等。根據該辦法,違規行為應由學生榮譽委員會進行調查表決,再送交學生榮譽委員會輔導執行小組審查,最後由學生獎懲評議委員會決議後報請校長核定。 以上資料與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12條相關,且可作為釐清相關法規條文的參考依據。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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