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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小組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但審議校長年終成績考核、另予成績考核及記大功、大過之獎懲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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