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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
第 1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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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核
小組由委員九人至十七人組成,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有關人員中遴派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但參加考核人數不滿二十人者,得降低委員人數,最低不得少於五人。
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但前項本機關有關人員任一性別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委員之任期自當年九月一日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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