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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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10條,各主管機關在辦理所屬學校校長的成績考核時,應組成考核小組或考核委員會。這些考核小組或考核委員會的職責包括校長的年終成績考核、另予成績考核、以及平時考核獎懲的初核或核議事項。同時,考核小組或考核委員會也負責其他有關考核的核議事項以及校長交議考核的事項。 根據以上資料的相关信息,校長的成績考核由組成的考核小組或考核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核,然後再由上級長官(可能是主管機關的首長)覆核。至於具體的組成和運作細節可能需要參考更詳細的法規或相關文件。 為釐清這一點,我們可以參考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10條所提及的「考核小組」和「考核委員會」的定義和功能,以及其在考核過程中所擔任的角色。據此,考核小組或考核委員會負責對校長進行各種層面的考核,包括年終成績考核、另予成績考核以及平時考核獎懲等方面。在進行這些考核時,這些小組或委員會需要設立會議,並根據相關的審議程序進行評估與決策。 然而,在該法規中並未提到具體的考核小組或考核委員會的組成方式、成員資格等細節。為更進一步了解這些細節,可能需要參考更詳盡的相關法規或相關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行政文件和指引。 (資料來源:教育部相關法規與公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第三條第三項條文
-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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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