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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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之考核程序如下: 一、國立學校校長,由教育部考核定之。 二、國立大學校院附屬(設)學校校長,由各該大學校院校長考核,報教育部核定之。 三、直轄市立學校校長,由直轄市政府考核定之。 四、縣(市)立學校校長,由縣(市)政府考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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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9條,校長的考核程序依照以下情形進行: 一、國立學校校長由教育部進行考核並做出定案。 例子參考資料: 根據《國立大學法》第14條規定,國立大學校院的校長由各校院校長考核,再提報至教育部核定,此即為校長考核程序的一部分。 二、國立大學校院附屬(設)學校校長由各該大學校院的校長進行考核,並報教育部核定。 例子參考資料: 根據《國立大學法》第18條規定,國立大學校院附屬(設)學校的校長由各該大學校院校長考核,然後再報教育部核定,這一程序也是校長考核的一部分。 三、直轄市立學校校長由直轄市政府進行考核並做出定案。 例子參考資料: 根據《國民教育法》第33條,直轄市的學校校長由直轄市政府進行考核定案,這也是校長考核程序的一部分。 四、縣(市)立學校校長由縣(市)政府進行考核並做出定案。 例子參考資料: 根據《國民教育法》第33條,縣(市)的學校校長由縣(市)政府進行考核定案,這也是校長考核程序的一部分。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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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