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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所定校長成績考類別及方式如下: 一、年終成績考核:以等第評定之。 二、另予成績考核:以等第評定之。 三、平時考核:以獎懲功過、嘉獎、申誡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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