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10條的規定,考核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可作出決議。然而,當審議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另予成績考核及記大功、大過之平時考核時,則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可作出決議。此外,迴避的委員在該項決議案的出席人數中不予計算。 這意味著在考核會會議上,必須有足夠的委員出席並達到一定的同意數量,才能做出有效的決議。對於教師年終成績考核以及特殊情形下的平時考核,則需要更高的出席率和同意數量。而迴避的委員則不參與相關決議案的出席計算。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考核會的合法性和機密性,使決策過程更為公正和可靠。根據最新的資料,這些規定反映在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中,並且遵循相關法規和法條的指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