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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會會議時,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但審議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另予成績考核及記大功、大過之平時考核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2. 考核會為前項決議時,迴避之委員不計入該項決議案之出席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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