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考核會會議時,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但審議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另予成績考核及記大功、大過之平時考核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 考核會為前項決議時,迴避之委員不計入該項決議案之出席人數。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第10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