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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會由委員九人至十七人組成,除掌理教務、學生事務、輔導、人事業務之單位主管及教師會代表一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由本校教師票選產生,並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任期一年。但參加考核人數不滿二十人之學校,得降低委員人數,最低不得少於五人,其中當然委員至多二人,除教師會代表外,其餘由校長指定之。
  2. 前項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3. 委員每滿三人應有一人為未兼行政職務教師;未兼行政職務教師人數之計算,應排除教師會代表。
  4. 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但該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5. 委員之任期自當年九月一日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6. 委員之總數、選舉與被選舉資格、會議規範及相關事項規定,由學校擬訂,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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