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9條的規定,我們可以得到以下幾點解釋: 1. 考核會的組成:根據該條第1項的規定,考核會由委員九人至十七人組成。其中,掌理教務、學生事務、輔導和人事業務的單位主管,以及教師會代表共佔一人作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本校教師通過選舉產生,並由委員中推舉一人擔任主席,任期一年。對於教師人數不滿二十人的學校,可以降低委員人數,但最低不得少於五人,其中當然委員至多二人,剩餘的委員由校長指定。 2. 主席職務:根據該條第2項的規定,如果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則由委員中推舉一人擔任主席。 3. 教師委員比例:根據該條第3項的規定,每滿三個委員中應有一個未兼任行政職務的教師。在計算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的人數時,教師會代表不再計算在內。 4. 委員性別比例:根據該條第4項的規定,任一性別的委員應佔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一以上。然而,如果該校的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一,則不需要符合這個比例要求。 5. 委員任期:根據該條第5項的規定,委員的任期從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 6. 詳細規定:具體有關委員總數、選舉和被選舉資格、會議規範以及相關事項的規定,由學校擬訂,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參考資料: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