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辦理教師成績考核,高級中等學校應組成考核會;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組成考核委員會(以下併稱考核會),其任務如下: 一、學校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另予成績考核及平時考核獎懲之初核或核議事項。 二、其他有關考核之核議事項及校長交議考核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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