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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第 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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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獎懲累計方式如下: 一、嘉獎三次作為記功一次。 二、記功三次作為記一大功。 三、
申誡
三次作為記過一次。 四、記過三次作為記一大過。
前項獎懲同一學年度得相互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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