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第 18 條(準用範圍)
下列人員之退休,除其具有公務人員身分者,仍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辦理外,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一、公立社會教育及學術機關服務人員。 二、教育部依法令規定資格介派至公、私立學校擔任軍訓護理課程之護理教師。 三、幼稚教育法施行後,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納編之公立幼稚園合格園長及教師。 前項第二款護理教師之退休金,在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前之任職年資,由公庫支給;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後之任職年資,由退休撫卹基金支給。 第一項第三款園長及教師,其納編前依臺灣省國民小學附設自立幼稚園(班)試行要點規定進用之合格教師年資,得併計為退休年資。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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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 18 條是關於準用範圍的規定。根據該條,下列人員的退休除了具有公務人員身分需按照公務人員退休法辦理外,也可以適用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的規定: 1. 公立社會教育及學術機關服務人員。 2. 教育部依照法令資格介派至公、私立學校擔任軍訓護理課程的護理教師。 3. 幼稚教育法施行後,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納編的公立幼稚園合格園長及教師。 根據該條第二款規定,第二款護理教師的退休金,在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前的任職年資由公庫支給,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後的任職年資由退休撫卹基金支給。 根據該條第三項規定,納編前按臺灣省國民小學附設自立幼稚園(班)試行要點進用的合格教師年資,可以併計為退休年資。 這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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