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第 2 條(學校教職員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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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格任用,經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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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2條明確指出,所謂的學校教職員是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的專任教職員。這些教職員必須根據規定的資格進行任用,並且必須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才能被納入學校教職員範疇中。 參考資料: 1.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60021) 2.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60022) 範例:一個公立小學的教師符合這個定義,因為他是現職的專任教師,也符合資格任用的規定,並且經過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的審查。
- 行政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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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