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2學校教職員之定義

快速跳轉

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格任用,經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案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2條明確指出,所謂的學校教職員是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的專任教職員。這些教職員必須根據規定的資格進行任用,並且必須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才能被納入學校教職員範疇中。 參考資料: 1.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60021) 2.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60022) 範例:一個公立小學的教師符合這個定義,因為他是現職的專任教師,也符合資格任用的規定,並且經過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的審查。

  • 行政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 2 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格任用,經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