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 第 18 條(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學術研究機構人員及介派護理教師之準用規定)
快速跳轉
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教育部依法令規定資格介派至公、私立學校擔任軍訓護理課程之護理教師之撫卹,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前項護理教師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前之任職年資應付之撫卹金,由公庫支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第18條,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以及教育部依法令規定資格介派至公、私立學校擔任軍訓護理課程之護理教師,其撫卹規定準用本條例。這意味著這些護理教師可以享受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的相關規定。 此外,根據該條第二項,截至民國90年10月30日前任職的護理教師應享受的撫卹金由公庫提供。這表示在此日期之前,符合資格的護理教師可以向公庫申請撫卹金。 根據教育部的資料,這些規定是為了確保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學術研究機構的專業人員和研究人員以及被介派至學校的護理教師能夠享有相應的撫卹福利。這些撫卹金的提供旨在確保這些教師在獲得合理撫卹的同時能夠繼續為學生提供高品質的教育和護理服務。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介派至學校擔任軍訓護理課程的護理教師符合資格,並且在民國90年10月30日前已經工作了一段時間,他可以向公庫申請撫卹金來支援自己的生活。這筆撫卹金將來自公庫來源,以確保這位教師獲得應有的福利。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