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 第 18 條(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學術研究機構人員及介派護理教師之準用規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教育部依法令規定資格介派至公、私立學校擔任軍訓護理課程之護理教師之撫卹,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前項護理教師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前之任職年資應付之撫卹金,由公庫支給。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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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教育部依法令規定資格介派至公、私立學校擔任軍訓護理課程之護理教師之撫卹,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前項護理教師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前之任職年資應付之撫卹金,由公庫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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