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 第 17 條(已領退休金之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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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曾以其他職位領受退休金者,應於計算撫卹金年資時,扣除其已領退休金之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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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第 17 條規定,如果教職員曾經以其他職位領受退休金,則在計算撫卹金年資時,需要扣除其已領退休金的年資。 參考資料: - 《行政院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養老複查辦法》 舉例:如果一位教職員在退休之前曾在政府機關工作,並領取過一次退休金,那麼在計算撫卹金年資時,應扣除該教職員已領取的退休金年資。例如,該教職員在政府機關工作期間領取過兩年的退休金,而在教職期間計算撫卹金年資時,需要扣除這兩年的退休金年資。
- 退休金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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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