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 第 16 條(年資計算及支付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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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後之任職年資應合併計算,並均應依修正施行後之規定給卹。 教職員撫卹金應由政府與教職員共同撥繳費用建立之退休撫卹基金支付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但教職員在本條例修正施行前任職年資應付之撫卹金,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付。 前項基金撥繳、管理及運用等事項,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之規定辦理。 第五條規定因公死亡人員應加發之一次撫卹金,另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付。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死亡之撫卹案,仍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辦理。 遺族撫卹金應由政府負擔之費用,在國立學校,由國庫支給;在省 (市) 立學校,由省 (市) 庫支給;在縣 (市) 立學校,由縣 (市) 庫支給。 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因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併入教育部之省立學校,其教職員撫卹金應由政府負擔之費用,改由國庫支給,不受前項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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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第16條的規定,教職員在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後的任職年資應合併計算,並應按照修正後的規定給予撫卹金。教職員的撫卹金應由政府和教職員共同撥繳費用建立的退休撫卹基金支付,並由政府負責最終支付保證責任。然而,根據該條例修正施行前的規定,各級政府將編列預算支付教職員所應獲得的撫卹金。基金的撥繳、管理和運用等事項將按照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另外,根據第五條的規定,因公死亡的教職員應獲得一次性的撫卹金,該款項將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付。修正施行前的死亡案件的撫卹也將按照修正施行前的規定進行。遺族的撫卹金費用將由政府負擔,對於國立學校,由國庫支付;對於省(市)立學校,由省(市)庫支付;對於縣(市)立學校,由縣(市)庫支付。從民國88年7月1日起,因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被併入教育部的省立學校,其教職員的撫卹金費用將由政府負擔,改由國庫支付,不受上述限制。 參考資料: -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法鼓文化出版品) -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法鼓文化出版品)
-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法規
- 第五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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