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 第 5 條(因公死亡之適用範圍及撫卹金之給與標準)
快速跳轉
因公死亡人員,指左列情事之一者: 一、因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 二、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 三、因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 四、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以致死亡。 前項人員除按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規定給卹外,並加一次撫卹金百分之二十五。其係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者,加百分之五十。 第一項各款人員任職未滿十五年者,以十五年論;第一款人員任職十五年以上未滿三十五年者,以三十五年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第5條,該條規定了因公死亡人員的適用範圍及撫卹金的給與標準,具體內容如下: - 因公死亡人員的定義:指因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因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以致死亡的人員。 - 撫卹金給付標準:根據第4條及第4條之一的規定給付基本撫卹金外,因公死亡人員還可獲得一次撫卹金,金額為基本撫卹金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的人員則可額外獲得基本撫卹金的百分之五十。 - 任職年限考慮:根據第一項各款的規定,不同任職年限的人員將按照不同的標準計算撫卹金金額。未滿十五年的人員以十五年為計算基準,任職十五年以上未滿三十五年的人員以三十五年為計算基準。 例如,如果一位教職員在執行職務時發生危險且因此死亡,在任職不滿十五年的情況下,該教職員的遺族可以獲得基本撫卹金以及相應的一次撫卹金。根據最新的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規定,教育部會對該案件進行評估,確定合適的撫卹金金額並給予遺族。
- 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