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 第 5 條(因公死亡之適用範圍及撫卹金之給與標準)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因公死亡人員,指左列情事之一者: 一、因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 二、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 三、因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 四、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以致死亡。 前項人員除按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規定給卹外,並加一次撫卹金百分之二十五。其係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者,加百分之五十。 第一項各款人員任職未滿十五年者,以十五年論;第一款人員任職十五年以上未滿三十五年者,以三十五年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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