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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 第 4-1 條(教職員死亡時,實物代金及補助費加發規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教職員死亡時領有本人實物代金、眷屬實物代金及眷屬補助費者,其實物人金及補助費依左列規定加發: 一、依第四條規定給與之一次撫卹金,每一基數加發一個月本人實物代金,另並一律加發兩年眷屬實物代金及眷屬補助費。 二、依第四條規定給與之年撫卹金,本人及眷屬實物代金與眷屬補助費十足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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