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 第 4-1 條(教職員死亡時,實物代金及補助費加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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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死亡時領有本人實物代金、眷屬實物代金及眷屬補助費者,其實物人金及補助費依左列規定加發: 一、依第四條規定給與之一次撫卹金,每一基數加發一個月本人實物代金,另並一律加發兩年眷屬實物代金及眷屬補助費。 二、依第四條規定給與之年撫卹金,本人及眷屬實物代金與眷屬補助費十足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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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第4-1條規定了教職員死亡時,實物代金及補助費的加發規定。根據該條規定,若教職員領有本人實物代金、眷屬實物代金及眷屬補助費,則其實物代金及補助費的金額會依照以下規定加發: 1. 一次撫卹金: - 每一個基數加發一個月本人實物代金。 - 另外,要加發兩年眷屬實物代金及眷屬補助費。 2. 年撫卹金: - 本人及眷屬的實物代金與眷屬補助費十足發給。 例如,如果一位教職員的基數是1,000元,並且有領取眷屬實物代金及眷屬補助費,那麼他在一次撫卹金中會額外加發1,000元的本人實物代金,並且加發兩年的眷屬實物代金及眷屬補助費。而在年撫卹金中,他和他的眷屬的實物代金與眷屬補助費會全部發給。 參考資料: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第4-1條 (94年01月28日修正)
- 代金名詞
- 第四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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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