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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4撫卹金之給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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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一款人員撫卹金之給與如左: 一、任職未滿十五年者,給與一次撫卹金,不另發年撫卹金。任職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半基數,尾數未滿六個月者,給與一個基數,滿六個月以上者,以一年計。 二、任職十五年以上者,除每年給與五個基數之年撫卹金外,其任職滿十五年者,另給與十五個基數之一次撫卹金,以後每增一年加給半個基數,尾數未滿六個月者,不計;滿六個月以上者,以一年計,最高給與二十五個基數。 基數之計算,以教職員最後在職時之本薪加一倍為準。年撫卹金基數應隨同在職同薪級教職員本薪調整支給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第4條的規定,學校教職員的撫卹金給與標準如下: 1. 任職未滿十五年者: - 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半基數的一次撫卹金。 - 尾數未滿六個月者,給與一個基數。 - 滿六個月以上者,以一年計算。 2. 任職十五年以上者: - 每年給與五個基數的年撫卹金。 - 任職滿十五年者,另給與十五個基數的一次撫卹金。 - 每增一年加給半個基數。 - 尾數未滿六個月者不計,滿六個月以上者,以一年計算。 - 最高給與二十五個基數。 基數的計算,以教職員最後在職時的本薪加一倍為準。年撫卹金基數應隨同在職同薪級教職員本薪的調整支給。 例如,一位教職員在職滿10年,將獲得10個基數的年撫卹金,並且還有15個基數的一次撫卹金;如果在職滿11年,年撫卹金將增加半個基數,成為10.5個基數。另外,如果最後在職時的本薪是10,000元,那麼基數就是20,000元(本薪加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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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第 4 條規定:「前條第一款人員撫卹金之給與如左: 一、任職未滿十五年者,給與一次撫卹金,不另發年撫卹金。任職每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