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 第 3 條(撫卹金給與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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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給與遺族撫卹金: 一、病故或意外死亡者。 二、因公死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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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第3條,教職員的遺族可以請領撫卹金的情形包括:一、病故或意外死亡者;二、因公死亡者。 根據上述資料,這些情形在撫卹條例中均有明確的規定。對於自然死亡、疾病或事故導致的死亡,這些都被視為適用撫卹金的情形。 然而,涉及自殺死亡的問題就比較複雜了。資料中提到了原本銓敘部曾函釋指出,對於自殺死亡的撫卹金請領,可以比照病故辦理撫卹。這是因為自殺可能與心理狀態或長期疾病有關,因此對於遺族仍應予以撫卹。 然而,考試院在修訂期間未能通過相關規定,因此目前的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第3條並未列明自殺死亡者可以請領撫卹金。立法院最後也沒有增列這項規定。 根據資料,最後讀會時有立法委員提到可能存在鼓勵自殺的情況,並表示不贊同增加對自殺者給予撫卹的規定。因此,最終的法律沒有將自殺列入適用範圍。 綜上所述,根據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第3條的規定,對於自殺死亡者的撫卹金請領沒有明確的規定,目前的法律並不包括這一項。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相關銓敘部函釋,立法院公報第99卷第29期、第7期、第49期。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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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