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 第 2 條(教職員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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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撫卹之教職員,以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規定資格任用,經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案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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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第 2 條明確規定,其範圍包括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這些教職員必須依照規定的資格任用,並且經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案。這意味著只有那些符合這些條件的教職員才能享受到該法條所規定的撫卹福利。 根據這項法條的要求,舉一個符合範例是一位現職的公立學校教師,他被學校依照法定資格任用並且經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案。這位教師可以根據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的規定享受到相應的撫卹福利。
- 行政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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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