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 第 1 條(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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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之撫卹,依本條例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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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第 1 條的立法目的是規定學校教職員工的撫卹事項應依照該條例的規定辦理。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二條,師範學院幼兒教育學系並不包含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二條所稱的師範學院各學系的範圍內。此外,根據司法院裁判書或判決書的內容,教師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保障教師的工作和生活,提升教師的專業地位,教師的資遣涉及憲法基本權中的工作權和生存權保障問題,因此教師的資遣應該經過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的核准。根據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私立學校的董事會應該根據章程籌措經費來處理教職員工的退休、撫卹、資遣等福利事項,並成立全國性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由董事會、教職員工和有關行政機關代表組成。私立學校教職員工的退休撫卹由該基金負責,教育部對該管理委員會進行監督。根據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辦法和學校退休教職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的規定,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和公保養老給付可以進行優惠存款,私立學校教師在退休時可以合計未領取的公立學校教職員工的退休金或資遣費。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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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