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 第 6 條(撫卹金改依一次退休金標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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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在職二十年以上死亡,生前立有遺囑,不願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條之一之規定,領撫卹金、實物代金及眷屬補助費者,得改按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一次退休金之標準,發給一次撫卹金、實物代金及眷屬補助費;其無遺囑,而遺族不願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條之一規定辦理者亦同。 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加給一次撫卹金者,其加給部分之計算標準,仍以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條之一之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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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第6條,教職員在職滿20年以上死亡,有遺囑且不願按照該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和第4條之一的規定領取撫卹金、實物代金和眷屬補助費的,可以改按照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的一次退休金標準發放一次撫卹金、實物代金和眷屬補助費;如果沒有遺囑,但遺族不願按照第4條第1項第2款和第4條之一的規定辦理的情況也是一樣的。 根據前條第2項的規定,給予一次撫卹金的加給部分的計算標準仍然適用第4條第1項第2款和第4條之一的規定。 以上解釋參考了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及其相關規定。
- 遺囑名詞
-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條之一條文
- 代金名詞
-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法規
- 退休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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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