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 第 7 條(加給撫卹金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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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受有勳章或有特殊功績者,得增加一次撫卹金額;增加標準,由教育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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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第7條,教職員如果受有勳章或有特殊功績,可以增加一次撫卹金額。增加的標準需要由教育部報請行政院核定。根據條例的規定,教育部會提出相關建議,然後由行政院核定增加的標準。具體的增加標準可能需要依據具體的勳章和特殊功績來訂定,相關的資料可以參考教育部和行政院相關文件和公告。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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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