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於參加本保險之人員,要保學校如超逾前條規定期限三十日始予辦理加保者,除一律應溯自到職之日起補繳保險費外,要保學校之遲延責任,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處理。
根據「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13 條」的規定,參加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的人員,如果要保學校在規定的期限內超過三十天才辦理加保手續,除了必須補繳保險費外,要保學校也要承擔遲延處理的責任,並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照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來處理。這表示如果要保學校在辦理加保手續上有任何遲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可以根據私立學校法的相關規定對學校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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